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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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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公司是经国家批准成立的保险经营机构,其养老保险业务的办理需要根据国家规定的管理办法条例来,《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业务进行了详细的规范。
  第三十四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中国保监会对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保险公司经营养老保险业务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政策享受税收优惠。

  第四章企业年金管理业务

  第三十六条担任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合同,并应当根据该书面合同,依法审慎选择合格的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

  担任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的保险公司,应当与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基金账户或者受托投资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书面协议。

  本条所称委托人,是指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十七条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办有关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同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保险代理机构签订书面的《委托代理协议》;

  (二)自上述《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起5日以内,向中国保监会的当地派出机构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复印件、《委托代理服务可行性分析报告》和《委托代理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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