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办理程序
(1)社会保险登记
受理范围:用人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或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中,驻市内四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到市劳动保障部门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处办理;国有、集体、私营等其他企业到市劳动保障政务办理大厅办理;驻其他市、区的企业到所在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单位,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并提交以下资料:①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
对缴费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2)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以下变更之一的,需向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登记:①单位名称;②住所或地址;③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④单位类型;⑤组织机构统一代码;⑥主管部门;⑦隶属关系;⑧开户银行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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