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部《关于使用〈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通知》(劳办险字〔1992〕15号)和市劳动局《贯彻市政府〈关于改革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实施办法》(津劳险字〔1993〕第324号)文件规定在我市城镇企业职工中建立《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以下简称《养老手册》)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我市和中央、外省市、部队驻津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和各种联营企业,均要为在本企业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城镇户口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经市区(县)劳动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职工建立《养老手册》。机关、事业单位均要为在本单位工作并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建立《养老手册》。
二、《养老手册》由区(县)劳动行政部门核发。各区(县)劳动局负责在本区、县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养老手册》核发工作。区(县)劳动局根据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提供的在本区、县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的名称、职工人数和各单位填报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花名册》(市劳动局津劳险字〔1993〕第408号通知附表)进行审核,并统一加盖区(县)劳动局劳动保险专用章(钢印)。
三、自一九九三年一月起,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要记入《养老手册》,并进行规范化管理。
四、职工自一九九三年一月以后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均从《养老手册》第五页开始填写,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定期核查并盖章。
五、劳动合同制工人,不再使用《劳动手册》记载养老保险缴费。劳动合同制工人一九八四年一月至一九九二年十二月按有关规定累计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时间,经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认定后,由单位一次性记入《养老手册》第四页,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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