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鉴于职工缴费工资每年四月一日进行调整,当年一至三月的养老保险缴费暂不记入《养老手册》,待企业为职工核定缴费工资后,按调整后的缴费工资从当年一月开始填写。
八、职工流动时,《养老手册》随同转移。
1.职工在市内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之间流动的,到单位参加统筹区(县)的社会保险分公司办理转移手续;职工从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流动到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养老手册》需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核查并盖章,然后存入职工档案;职工从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流动到参加全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单位,在调出单位按我市养老保险社会统筹有关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基金后,由调入单位为其建立《养老手册》。
2.劳动合同制工人跨省市转移的,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并到企业参加统筹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3.其他职工跨省市转移的,应到企业参加统筹区(县)的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
九、《养老手册》的核发对象为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底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人员。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后调动的职工,由调出单位负责为其建立《养老手册》。
十、凡过去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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