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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缴费基数平均不足工资七成 激励机制待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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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由于社保缴费负担较重和制度本身吸引力不强等原因,一些参保单位往往通过低报缴费基数等方式来降低实际缴费负担,造成社会保险“名义”和“实际”两个费率的存在。
 
  在养老保险基金可持续性压力增大,甚至部分地区当期收不抵支的压力下,各地纷纷出台了加强征缴的措施,防止跑冒滴漏,激励职工养老保险“多缴多得”。如黑龙江省推行退休职工指纹认证方式,坚持“不认证,就停发”,防止冒领养老金现象的发生。同时,执行全省统一的退休申报、审批政策,防止和杜绝不合规的早退现象发生。
 
  此外,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等群体在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在多数地区可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选择40%到100%三档作为缴费基数参保。近年来,武汉、沈阳、杭州等不少城市纷纷将参保缴费档数增加200%、300%两档,让有意愿、有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能够选择较高缴费档,通过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事实上,从个人角度看,缴费基数的确定将直接影响退休后的待遇水平。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在缴费年限相同的情况下,基础养老金的高低取决于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而个人的平均缴费指数就是自己实际的缴费基数与社会平均工资之比的历年平均值。个人账户养老金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因此,养老金的两个部分均是缴费基数越高,缴费的年限越长,金额越高。
 
  不过,专家表示,如果希望参保者在有能力时自愿增加缴费年限,提高缴费基数,就有必要通过明确增加缴费年限、提高缴费基数的回报来增强参保人积极性。
 
  黑龙江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处长冯广栋建议,修改现行的养老金缴费基数、发放基数的核定办法。“在缴费基数的核定上,将现行单位缴费工资的核定办法规定中,单位可按单位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工资之和的两种核定选其一的办法,统一按个人缴费工资之和核定单位缴费工资,以更好地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加强对单位缴费进行监督。”他建议,在养老金发放基数的核定上,将现行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社平工资调整为平均缴费工资,更好地体现养老待遇与个人实际缴费挂钩,从而夯实实际缴费工资,提高基金征缴收入,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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