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网站近日刊文表示,相关部委对个人税收递延型
养老保险试点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技术问题进行研究,目前已基本形成政策建议。
个人税收递延的本意是,由个人自愿建立个人养老账户,对在规定额度内进入该账户的收入,以及在账户中投资运营的收益暂不征税,其应缴个人所得税可延期至将来领取
养老金时再征收,也就是撬动个人为养老提前做储蓄,直到其退休领取时再进行征税,从而实现个人激励和政府税收的平衡。
“目前,作为我国第二支柱缴费主体的雇主,缴纳年金的能动性和积极性不足,从而挤压了第二支柱的发展,这种情况下,相对务实的办法就是把自愿缴纳的第三支柱构建起来。”3月15日,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项政策对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第三支柱”的发展、构建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将发挥积极作用。
十年磨一剑
事实上,我国的个人税延型养老保险已经呼吁多年,如今,终将落地有望。
“个人税延养老保险可谓是十年磨一剑。”3月15日,中国养老金融50人论坛特邀成员、中国人民大学人力资源开发研究中心客座研究员孙博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早在1991年,我国就提出“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的雏形,但是由于对第三支柱的定位尚不明确,国家层面一直没有实际政策出台。
此后,相关部委和地方进行了一些探索,比如在2007年,天津滨海新区拟进行个人税延型补充养老保险的试点地区,其具体内容是30%工资收入比例可以税前列支购买
商业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试点未能成行。之后,上海还曾在2009年提出过“适时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产品试点”。
有专家分析认为,仅以税收递延商业养老保险来定义养老保险第三支柱个人养老账户的话,会让人觉得这部分钱只能购买商业养老保险才能进行个人税收递延,这种认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第三支柱养老金制度的设计,使得相关概念提出多年,但制度却迟迟未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