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若被保险人生存每满三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15%给付生存保险金。
二、祝寿金
被保险人生存至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祝寿金。
三、养老金
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每年按基本保险金额的6%给付生存保险金。
四、每年分红金
自投保之日起,每年可以分享中国人寿的经营成果,享受保单分红,累积生息或现金领取两种方式。
五、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于投保一年内因疾病身故,按本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被保险人投保一年后至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因疾病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200%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3.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前身故,按基本保险金额的500%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4.自本合同约定的祝寿金领取日起,若被保险人身故,按被保险人身故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①基本保险金额;②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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