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产品的基本功能为保障,如果过分强调投资而淡化保障将严重背离保险产品的本质。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多次强调保险的保障功能,曾经指出在支持新型产品发展的同时,要坚决反对新型产品的“去保障化”。“一些新型产品本来是有保障也有储蓄功能的,如果把保障功能去掉了,就剩下一个储蓄和投资增值功能,这个产品从性质上来看就不是保险产品。而按照《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不能经营非保险业务。”为了强化投连险的保障性质,中国保监会在2007年出台的《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显示,“除个人年金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和团体投资连结保险的死亡风险保额可以为零外,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5%。死亡风险保额是指有效保额减去保单账户价值。其中有效保额是指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等身故时,保险公司支付的死亡保险金额。投资连结保险可以提供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该规定的出台是为了强化投连险的保险保障功能,防止投连险成为纯粹的投资工具,被保险人完全风险自担,得不到保险保障。
部分投连险产品保障功能不足
虽然《规定》给出了投连险产品最低限度的保险保障要求,但是从目前市场上的投连险产品来看,尽管有些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和死亡风险保额等于甚至高于《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但是仍然有许多投连险产品的保险保障范围不能满足《规定》中的要求。例如,有的产品在条款中对被保险人的身故原因进行了限定,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缩小,或者对死亡风险保额进行了调整,这些都将导致保监会强化投连险保障功能的公益目标落空。因此,有必要对中国投连险产品存在的保险保障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对于保险保障程度高于《规定》的投连险产品本文暂不做探讨。
对保险责任的限缩
《规定》中将身故保险金给付的原因规定为“因疾病和意外等导致的身故”,并没有对疾病和身故本身的原因再次进行限定,同时该规定中鼓励保险公司提供除死亡保险责任以外的其他保险责任,以尽量扩大保险保障的程度。并且,该规定中列举身故原因时使用了“和”而非“或”字,将意外身故没有限定在意外伤害身故,可见该身故原因至少包括了疾病和意外身故两项,而且像诉讼中备受争议的“猝死”身故也应该被包括在死亡保障内。但是,某些保险公司在其条款中将身故原因进行了限定,如瑞泰人寿的“财富工程—财智人生”投连险承保的死亡保险责任只有在公共交通意外身故时保险金才是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其他情况下身故保险金就是保单账户价值。显然,公共交通意外的死亡概率远小于一般身故,被保险人在大多数情况下得到的身故保险金只是其个人账户的价值。这样,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就被大大地弱化甚至消失了。尽管如瑞泰人寿规定,客户购买财富工程-才智人生保险时,免收风险保障费用,这依然不能否认弱化该保险的性质。尽管联泰大都会的财富精选投连险提供的保险责任范围为因意外事故导致所列一级残疾时才可获得连续十年保险金,但是该产品将身故保险金排除,实际上也限制了保险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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