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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教您全面认识投连险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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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有理财专家指出,养老保险应从年轻时开始投保,到晚年时领取。这样做,一是缴费时收入能力正强,经济压力不大;二是缴费周期长,可以孳息。以下是专家教您全面认识投连险产品。

  领取时间不同导致身故保险金差额的限定

  《规定》中要求死亡风险保额在保单签发时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5%。有的投连险产品,如恒安标准人寿的“黄金标准”投连险即规定在保单签发的首年身故保险金是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以后各年保险金只是保单账户价值的 101%。显然,这样的投连险产品中保险保障的功能被弱化了,死亡风险保额甚至降低到了保单账户价值的 1%,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大大减弱。

  关于缴纳风险保费形式的限定

  《规定》中要求“风险保险费应通过扣除投资单位数的方式收取”。投保后资金即被转入投资账户,那么在购买了基本的投连险产品后,被保险人应该享有保险保障。但如泰康人寿的“赢家理财”投连险产品中,投保后自动享有的基本部分身故保险金只是保单帐户价值的 101%,显然达不到保监会规定的 5%风险保额的水平。

  其次,采取额外收取风险保费的方式,造成被保险人保障程度降低的同时淡化了被保险人的保障意识,无形中将投连险产品固有的保障功能弱化,使其以一种附加功能的形式存在。

  关于死亡保险金额度的限定

  《规定》中要求个人投资连结保险在保单签发时的死亡风险保额不得低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5%。即身故保险金至少等于保单账户价值的 105%。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个别产品的保险保障程度不能达到此项标准。如广电日生的“大藏金”和“汇金富”投连险产品中关于身故保险金的规定:“按正式接收身故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相应申请资料后的下一个资产评估日的保单账户价值与5%的基本保险金额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如果基本保险金额价值过低,那么实际身故保险金不能达到个人账户价值的 105%。

  应完善投连险产品的保障功能

  从上文分析可见,我国投连险产品中存在很多对保险保障部分做出的种种限定和约束,致使其保险保障功能得不到充分发挥。而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风险转移机制,提供保险保障、帮助投保人转嫁风险是它的根本优势和本质所在。因此,如何强化投连险的保障功能,实现投连险市场的良性、稳定发展,是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都应该关注的问题。首先,保险公司应明确经营保险保障之理念。投连险作为保险产品的一种,的确可以为保险公司带来相当的收入和庞大的客户群。但在投连险大力发展的同时,保险公司应正确意识到保险并非一种单纯的投资工具,保险的最大优势在于提供保障,这才是保险公司生存发展的根本,是保险产品的价值所在。在产品设计时,隐形淡化甚至消除保险的保障功能更是不可取的。其次,监管部门严格产品审批制度,防止流于形式。出台《投资连结保险精算规定》是保险监管部门引导投连险产品发展方向的有力举措,其中的各项明细规定也以确保保险产品保障功能为原则。但是,在保险产品报备或者审批的过程中,监管部门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循规定的细则,本着保险产品应提供保障的基本原则,防止个别产品打政策的“擦边球”。毕竟,保险公司的行为更商业化、个体化,监管部门作为行业的“守夜人”,应切实做好监督和规范工作。另外,完善保险监管法规。目前,我国的保险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保险的保障功能而设计,为被保险人转嫁风险是这些法规订立的基础。然而投连险没有保底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其投资风险全部转嫁给了被保险人。因此,需要特殊的法规对投连险(特别是非寿险投连险)进行规制,细化且明确产品的设计原则和功能,以防止保险产品保障功能的淡化甚至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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