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人寿保险是由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一个保险种类,它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对象,在被保险人年老退休或保期届满时,由保险公司按合同规定支付养老金。商业人寿保险与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二者是不同性质的保险制度,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别:
⑴保险性质不同。养老保险是国家依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险,属于政府行为;商业人寿保险则是一种商业行为。
⑵保险对象不同。养老保险的保险对象通常是法定范围内的社会劳动者;而商业人寿保险的对象是一切自愿保险的人。
⑶实施依据和方式不同。养老保险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强制实施,属于强制性保险;商业人寿保险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在保险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建立。
⑷承担缴费义务的主体不同。养老保险的缴费或出资义务通常由用人单位、劳动者个人和国家共同负担。商业人寿保险的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负担。
总之,国家法定养老保险与商业人寿保险有着严格的区别,但两者并不对立,也不存在竞争关系。商业人寿保险是对国家法定养老保险的有益补充。任何应参加法定养老保险的法人或个人,均不得以已经参加商业人寿保险为理由而拒绝参加法定养老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及其雇员亦应按规定参加法定养老保险。
为了让市民和用人单位更加及时、准确地了解养老新政策的有关规定和内容,该中心继11月28日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后,将于12月5日上午8:30至11:30,再次开通养老保险专家热线,市劳动保障局养老保险方面有关负责同志到12333现场进行电话解答,详解新政策。您如果有养老保险方面的疑难问题,欢迎您届时拨打12333热线电话聆听专家的权威解答。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