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缴费比例的更改根据各地市的企业和收缴的实际情况来调整,调整前需要报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实施。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规模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济劳社字[2006]23号)规定: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逐步统一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以及个人缴费比例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对部分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缴费单位现按职工缴费工资23%比例缴费的,其缴费比例调整为22%;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7%的比例缴费的,其缴费比例调整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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