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交保险费以年交方式交付,交费期间与保险期间一致。期交保险费交费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投保规定。
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于期交保险费到期日或其后的60 日内足额交纳期交保险费。到期未交纳的,若个人账户价值足以支付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风险保障费,您可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您暂缓交纳期交保险费,以后每次交纳期交保险费时,须按顺序依次交纳以前各期缓交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最后交纳当期的应交期交保险费。所有期交保险费分别归属相应的期次。
追加保险费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以前及当期应交期交保险费均已交纳后,您可以向我们申请交纳追加保险费,但须符合我们当时的规定。
※ 相关费用:
初始费用
我们按您每次交纳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扣除初始费用后计入您的个人账户。
对于每期期交基本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如下:
交费期 第1期 第2期 第3期 第4-5期 第6-10期 第11 期及以后
扣除比例 50% 25% 15% 10% 5% 2%
对于每期期交额外保险费,第1期至第10 期的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第11 期及以后,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2%。
对于每笔追加保险费,初始费用扣除比例为5%。
风险保障费是我们对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本合同风险保障费和附加合同风险保障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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