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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业养老保险待遇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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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劳动保障立法的完善,劳动者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逐步提高,越来越多的公司在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同时购买商业保险,但围绕商业保险产生的争议也逐渐增多。
  显然,企业变更事先约定的福利待遇需要经与职工协商一致,通常在员工离职以后,企业新制订的规章制度不能适用于已离职的员工。就离职员工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只得按其在职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已结算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可否扣回?

  本案A公司在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结算手续时,按100%的标准结算了离职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曹某的离职清单上载明:曹某离职领取总额20328。50元,单位交费部分0,转入公共账户0,由于曹某系A公司购买上述保险时的员工,系该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该离职保险金应属曹某所有。公司的申请结算操作表明其已同意按100%的标准支付并且已实际履行。那么A公司再行扣回应征得曹某同意,否则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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