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已结算的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可否扣回?
本案A公司在办理补充养老保险结算手续时,按100%的标准结算了离职保险金。在被保险人曹某的离职清单上载明:曹某离职领取总额20328。50元,单位交费部分0,转入公共账户0,由于曹某系A公司购买上述保险时的员工,系该保险法律关系中的被保险人,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故该离职保险金应属曹某所有。公司的申请结算操作表明其已同意按100%的标准支付并且已实际履行。那么A公司再行扣回应征得曹某同意,否则应当返还。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