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在当地缴费满10年可在该地办理退休,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当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新规定。
针对农民工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今后该农民工返城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可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农民工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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