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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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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养老保险新政策2010很醒目第一个改变便是关于养老保险跨省转移的规定,新政策规定一直以来难以跟着劳动者跨省转移的统筹基金账户将按照各年度缴费工资12%的比例转移。新政策2010年1月1日正式实施,引来无数网友咨询。

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如在当地缴费满10年可在该地办理退休,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果在当地累计缴费不满10年的,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参保地办理退休,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应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新规定。

针对农民工失业或返乡没有继续缴费的情况,暂行办法规定由原参保地保留其养老保险关系,保存全部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继续按规定计息。

今后该农民工返城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的,无论是回到原参保地就业还是到其他城镇就业,均可累计计算其缴费年限;农民工如果不再返回城镇就业的,其在城镇参保缴费记录及个人账户全部有效,并根据农民工的实际情况,或在其达到规定领取条件时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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