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老制度有机衔接
体现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连续性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能转移、可持续"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配套、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后基本生活为目的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一是从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与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二是个人(家庭)、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三是政府主导和居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居民普遍参保。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
领保人员死亡后,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其亲属或利益相关人应在30日内将有效死亡证明提交给参保地社会保障服务所,并按规定领取一次性死亡补助金,标准为死亡时本人上月养老待遇乘以12个月。
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将该死亡人员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本息余额(扣除政府补贴部分)退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从死亡次月起停发基本养老金,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已参加了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的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分两种情况处理,并终止"老农保"养老保险关系。一是未达到6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积累额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二是已达到60周岁及其以上的人员,已按老农保领取的月基本养老金与居民养老保险确定的月基本养老金合并计发。
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人员月养老金标准若为100元,如再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假如不再缴费),其养老金标准合并计算,月领取100元+80元=180元。
申报参保方便快捷
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社保所办理
符合参保条件且自愿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社会保障服务所申报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为保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这一惠民政策落到实处,不产生新的社会矛盾与工作压力,万州区在今年实施过程中,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宣传培训,时间至11月上旬。第二阶段为业务办理,从11月中旬起全面开展办理申报参保业务。
支持、鼓励城乡居民相互帮助,但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除按规定应缴纳的保险费外,不得以代办为名而收取劳务费、代理费、资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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