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职条件,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均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一)企业员工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含失业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退职条件;
2、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
(二)参加工作时间的含义
指缴费年限(含视为缴费年限)的起始计算时间。
(三)缴费年限的计算
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是指在本市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调入本市以后应参加本市养老保险而未参加的时间,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
超龄调入的员工由调入单位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后,其调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
非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调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员(含将户籍迁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四)提前退休的类别
1、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①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
②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
③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
2、病退或退职
企业参保员工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病退;不具备病退的年龄条件,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办理退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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