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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需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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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退职条件,本市户籍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均可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

(六)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办法

过渡性养老金=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享受比例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分三个步骤:

第一步、计算每月缴费指数:取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工资,除以当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每月缴费指数。其中,下列情形的月缴费指数为:

1、员工参加工作至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2、1992年8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期间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且已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帐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未按原规定补交共济基金或个人帐户的员工,其1992年8月1日至调入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本款第6项规定计算;

3、1992年8月1日后安置到本市的复员军人、退伍军人、转业军人和部队在编职工,其1992年8月1日至安置前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

4、1996年7月1日后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超龄调入本市且已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其超龄年限中属于1992年8月1日后的缴费年限的各月缴费指数均按1计算;在本市已缴费且缴费指数高于1的月份,按实际缴费指数计算;

5、员工于1-6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指数分别按当年和上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二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于7-12月份退休的,退休当年每月缴费指数按当年每月缴费工资除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6、经市(区)劳动、人事部门批准调入的员工,调入时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以及调入时已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养老保险金但没有缴费工资记录或者1992年8月1日后至调入前缴费指数重新计算后低于0.4的,缴费指数均按0.4计算。

第二步、计算平均缴费指数:将员工自参加工作起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相加,除以其缴费年限的月数,得出平均缴费指数。

第三步、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将平均缴费指数乘以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得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享受比例的确定办法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不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1.2%;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超过25年者,其享受比例为:30%+(1992年7月前的缴费年限-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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