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我市参保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有哪些调整规定?
答:从2007年7月1日起,我市各类参保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统一为20%,个人缴费比例仍为8%。从2007年7月1日起,参保企业与单位分别以本企业、本单位职工(包括外来务工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不得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企业职工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单位据实申报,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算缴费基数。
4、我市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缴费基数有哪些调整规定?
答:根据国家及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从2007年7月1日起,凡按规定参保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按照武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对缴费确有困难的,2007年至2010年度可分别按照对应年度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80%、90%核定缴费基数,从2010年起统一按照对应年度武汉市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核定缴费基数。个体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仍统一按照缴费基数的20%确定。
为方便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简化手续,结合我市实际,在2007年2009年5年过渡期内,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对应年度上一年武汉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个比例档次选择缴费,即2007年按岗平工资的60%和100%;2008年按岗平工资的70%和100%两个档次选择缴费,依些类推。据此计算,2007年两个比例档次缴费标准为218.39(岗平工资的60%)和363.98(岗平工资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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