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试点,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事业单位除了少数纯社会公益性的单位外,大部分单位要实行自收自支,其人事管理、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都要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制度。
《关于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对于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原来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未出台前,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国家于2001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主要内容: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职工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养老制度,其原有的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退休时,按机关事业单位的办法计发养老金,已建立的个人帐户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退休时,其个人帐户储存额每月按1/120计发,并相应抵减按机关事业单位办法计发的养老金。
公务员进入企业工作后再次转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原给予的一次性补贴的本金和利息要上缴同级财政。其个人帐户管理、退休后养老金计发等,比照由企业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职工的相关政策办理。”
二是失业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进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事业单位进入机关工作,原单位及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其失业保障按《人事部队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被辞退后有关问题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人发[1996]64号)规定执行。”
三是医疗保险关系处理,“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在同一统筹地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不转移,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随同转移。职工流动后,除基本医疗保险之外,其他医疗保障待遇按当地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4、探索农村养老保险制度
农村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阶段,由于受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较低,地域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农民收入不高等因素的制约,如何解决农民养老问题,需要从实际出发进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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