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的转移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或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按国家或省的有关规定办理转移:
(1)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
(2)跨省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期间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8年1月至6月期间按个人缴费基数的11%计算的累计本息;第三部分是1998年7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3)在省内跨统筹范围流动时,转出的基金数:第一部分是1993年12月底前的个人缴费部分的累计本息;第二部分是1994年1月起记入个人账户的储存额。
(4)转出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转移当年利息,由转入基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计算当年的利息,并记入个人账户。
(5)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市后,其个人账户按本文中第二大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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