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原有的养老保险制度,无论在国有企业还是集体企业,都只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形式实行,在经费筹集、待遇水平、保险对象等方面,都是一个模式,都由国家和企业包下来。企业之间没有区别,企业不能为职工办补充养老保险,个人也没有储蓄性养老保险。
(3)养老保险享受权利、待遇水平因职工身份不同而存在差异。
职工退休时的养老保险待遇基本上是根据个人的身份地位确定的,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之间、全民所有制与集体所有制及其他所有制的职工之间、合同工与固定工之间、临时工与正式工之间、群众与干部之间,在享受权利、待遇水平等方面相差甚远。
(4)退休条件和待遇标准不尽科学合理。
传统制度的退休条件、年龄一刀切;享受待遇起点的工龄太短,只有10年;待遇标准对工龄长短不同、社会贡献不同的职工没有体现出应有的差别。
(5)基本养老金没有建立起正常的调整机制。
没有实行与工资或物价的增长指数挂钩,使离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降低,更谈不上分享社会发展的后果。
(6)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不适应劳动工资制度改革形式的要求。
因为基本养老金与职工标准工资挂钩,而随着劳动工资制度改革,企业自主决定职工工资形式,统一的工资标准已经打破。
(7)管理体制不顺,劳动、人事、民政、体改等多个职能部门都具有管理养老保险的职能,不利于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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