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拥有对房子的产权,才有出租或者抵押房屋的权利。
其次,老年人与子女分开居住,使得房屋的出租或者抵押不至于影响正常生活。
再者,老年人的经济状况适中,经济条件很好,就没有“以房养老”的必要;经济条件过低,就不具备“以房养老”的条件。
“以房养老”模式如何推广,何时推广,业界一直议论纷纷。
首先是观念障碍。老人将自己居住多年的房产抵押出去,而无法留给子女的观念一下子让人难以接受。
此外,“以房养老”,必须辅之以透明、公正的法治环境。因为它牵涉到房地产业、金融业、社会保障、保险以及政府部门等等,对这些领域的运作质量和监管水平要求相当高。
另外还涉及土地使用权问题,基于目前的地权制度,人们对住宅的使用权只有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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