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部今年2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一项专门对“转移接续”问题作出具体规定的部门规章。
从目前媒体上反映出来的公众意见看,有的叫好,有的摇头——前者能将其称作“一次户籍‘革命’”,后者则直指其“与社保法相矛盾”——反差之大,令人咋舌。
应该说,这项法规可能会给跨省流动就业的城市企业职工带来一些利好消息:
首先,以往在讨论与流动就业相关的问题时,被关注的总是农民工,而有城镇户口的流动就业者的社会保险权利,尤其是养老保险权利,很久以来都被搁置在一个被人遗忘的角落。
其次,一部分在流出城市缴纳过养老保险费的职工,到流入城市工作后,关于他们应不应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在政策上是非常模糊的。
就是他们想缴纳,也不知道是应该在原工作地(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交还是在现工作地交。《办法》的出台应该是以解决这些问题为目标的。
其实,根据以往的相关法规的规定,一个企业职工,不管他有无户口,在一地工作并满足累计缴纳15年社会保险费的要求,他就应该可以在当地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当然,现在不少城市对此都加上了一些附加条件。譬如必须持续交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才能领取,譬如将“累计缴费”偷换成“连续交费”,等等。这些做法并没有法律依据。而《办法》给了流动就业人员一个“十年期限”。
《办法》实际上规定了跨省流动人员将来可以在哪里领养老金。有人认为:“一个人在北京、上海这样的中心城市工作,即便户口不在那里,只要参保满10年就可以在当地领取基本养老金。”这样的理解只对了一半。
《办法》中对此还有一些明确的限制,譬如,男50岁、女40岁以上的就不行。另外,还有一些条件,《办法》中没有明说,但是很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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