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应享受养老金人员的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银行每月15日前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享受养老金人员的专用存折。
此外,区县经办机构会将当月应支付的死亡继承金人员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银行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死亡人员的专用存折。死亡人员亲属应到社保所开具《死亡继承金领取证明》,并持该证明到银行支取继承金并销户。
保险转移
保险可随户口迁往外埠
参保人员户口迁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果迁入地尚未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返还参保人。
参保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区县经办机构将其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经办机构,在迁入地继续缴纳保险费,享受相关待遇。参保人员户口在区县内迁移的,只转移保险关系。
已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口在本市区县之间迁移的,不再办理保险关系的转移,由原户口所在地区县继续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领取条件
大龄缴费可自愿延期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自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次月起,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1.《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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