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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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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北京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细则,对各个方面都做出了详细规定。其中,参保人群是未参加基本养老险者,每月1日至10日可办;最低标准每年3月公布;缴费时间按年缴纳;大龄缴费可自愿延期;领取需提前一个月申请。

  今后区县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当月应享受养老金人员的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银行每月15日前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享受养老金人员的专用存折。

  此外,区县经办机构会将当月应支付的死亡继承金人员电子信息交至银行,并填写划款单。

  银行根据划款单金额从区县经办机构的支出户中划走相应款项,并将款项划入死亡人员的专用存折。死亡人员亲属应到社保所开具《死亡继承金领取证明》,并持该证明到银行支取继承金并销户。

  制度衔接

  “新农保”改入“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施行之日,已按照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规定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继续按照领取时确定的养老金标准领取养老金。如遇基础养老金待遇调整,按调整后的待遇标准计发基础养老金。

  对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还未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继续缴费,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城乡居民保险账户可转入基本养老保险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

  由本人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提出申请,将其在城乡居民保险的个人账户资金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将城乡居民保险费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同时将折算的资金分别计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统筹基金。

  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

  由本人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区县经办机构核实后,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基本养老保险每满一年的缴费年限视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年的缴费年限。

  对于同一年度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的,折算年限时不累计计算缴费年限。

  马上就访

  新政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

  市劳动保障局农保处隗处长表示,本市逐步建立城乡居民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是本市推进社会保障城乡一体化的创新政策。本市出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本市实现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一体化,即城乡养老保障制度的100%覆盖。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政策的实施,是本市统筹城乡,以人为本,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养老保障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本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养老的基本制度,该制度将为本市城乡居民今后的养老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

  劳动保障部门表示,新政进一步填补了本市养老保障制度的空白,将会受到广大市民的拥护和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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