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010年1月1日起实施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哪些问题?《暂行办法》与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什么不同?是不是只要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都适用《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暂行办法》重点从以下四方面解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问题:
一是解决跨省转移接续难的问题。通过明确规定全国统一的转移资金量、各地责任范围和转移接续经办规程,实现劳动者跨省流动就业情况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顺畅转移接续;
二是解决异地权益认同差的问题。通过规定全国统一的政策,解决了参保缴费年限在各地互认和累加的问题;
三是解决农民工退保潮的问题。只要农民工参保缴费,无论是在不同城镇就业参保还是间断性在城镇就业参保,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以累加计算,从而避免退保对农民工权益的损害;
四是解决经办服务弱的问题。流动就业人员只要在两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转移接续的其他所有手续都由经办机构办理,同时参保人员还可通过全国社保机构信息库查询自己的参保缴费和转移接续信息,充分体现以人为本。
《暂行办法》与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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