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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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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哪些问题?《暂行办法》与原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有什么不同?是不是只要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都适用?

《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五方面与原规定有所不同:

一是扩大了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范围。原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不转单位缴费;现除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二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属问题,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保障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无论其后采取何种就业方式,继续参保或中断缴费,或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或与新型农保衔接,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得到保全。

四是明确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

五是提高了对经办机构的要求。对转移经办程序和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减少了参保人员在两地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群众。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只要是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对已经退休人员,由于不存在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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