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行办法》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规定,主要在以下五方面与原规定有所不同:
一是扩大了跨地区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基金范围。原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只转个人账户储存额部分,不转单位缴费;现除转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要转移12%的单位缴费。
二是首次明确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归属问题,每一个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都能明确在一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是保障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权益。农民工参加了城镇养老保险,无论其后采取何种就业方式,继续参保或中断缴费,或和城镇职工享受同等的养老保险待遇,或与新型农保衔接,其养老保险权益都可得到保全。
四是明确停止办理农民工退保时间。自2010年1月1日起,各地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再办理退保手续。
五是提高了对经办机构的要求。对转移经办程序和时限进行了统一规定,减少了参保人员在两地往返奔波,大大方便了群众。
《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暂行办法》主要是为了解决流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只要是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在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均适用于《暂行办法》。对已经退休人员,由于不存在养老保险权益累加计算问题,因此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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