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龄和连续工龄有何区别?
问:我 1944 年在大连一私营企业工作, 1945 年 8 月 15 日大连解放。后来这个企业转为合作经营、公私合营,最后并入国营企业。在此期间我一直在这个企业工作,没有间断。你在 2000 年 12 期的杂志上对这个问题说得很清楚。但所说的‘中央主管部门”是什么部门,又是如何规定的,大连市总工会和劳动部门都说不知道。
答:我所说的中央主管部门和规定,是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于 1962 年 8 月 12 日印发的 《 关干原私营企业职工和小商饭的工龄计算的复函 》( 【 62 】 工商行字第 173 号)。有关原文如下:“原在私营商店以工资收入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其在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转入国营、公私合营后继续工作的,可以将转入前在最后一个私营商店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原在私营商店的职工随企业转入合作商店,而后又转入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可将在最后一个私营商店和合作商店的工作时间,连同在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工作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此文所说的工龄是一般工龄,不是连续工龄,对养老金的数额没有作用,从 1951 年到 1978 年,一般工龄只是衡量是否符合退休的工龄条件之一, 1978 年国发【1978 】 104 号文公布实施后,这个条件已废止。(来源:《中国社会保障》2004增刊咨询热线珍藏版第二册)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