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员在享受养老金待遇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可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并一次性享受丧葬费650元;投保人员没有法定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本息余额归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并由承办机构按照上述规定支付丧葬费。
(三)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征缴和管理
农保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农保基金的征缴和管理,做到应保尽保,足额征缴。当年度统筹基金收不抵支的镇(金山工业区),赤字部分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各按50%予以补贴。镇(金山工业区)财政补贴资金按季由各镇(金山工业区)直接缴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年度内应由各镇(金山工业区)负担的财政补贴资金,年底前区财政和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清算后,在区、镇(金山工业区)财力结算时一并结算。
二、2010年已领取养老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自2010年1月1日起,按照调低限高的原则,对2009年底前按照上海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的人员,月基础养老金低于280元的统一提高到280元,本次月基础养老金调整后增资额不足10元的,按每人每月10元增加。提高待遇所需费用由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部分由区、镇(金山工业区)财政弥补。
三、2010年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养老补助金)调整办法
(一)从2010年1月1日起,对本区农村常住户籍、年满65周岁及以上(原未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民养老金补贴(养老补助金)标准,从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50元,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每人每月补贴75元、镇(金山工业区)财政每人每月补贴75元。补贴资金纳入农保基金。
(二)补贴资金以实际人数核算,由各镇(金山工业区)劳动保障事务所核实后报镇财政和区农保中心,市、区、镇财政补贴资金由区财政按季划拨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再由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发放。
本意见从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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