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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可补交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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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迟迟未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怎么办?如何办理补缴?由于企业停产而造成养老保险中断的,将来如何补缴?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能不能办理补缴手续?

【摘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却迟迟未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怎么办?如何办理补缴?由于企业停产而造成养老保险中断的,将来如何补缴?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能不能办理补缴手续?

四类人员如何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一类:未参保单位和人员

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纳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即:原固定工从1993年1月起、原合同制工人从1986年10月起、原临时工从1990年3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可补缴到2008年4月。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建立个人账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其在原国有、集体企业工作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连续工龄,经劳动行政保障部门认定后可视同缴费年限。

(五)未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允许补缴。未参保人员男不满60周岁、女不满55周岁的,允许其参保缴费,从参保之月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缴费不满15年的,可续缴满15年后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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