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类:中断缴费人员
实行个人缴费后核定过缴费基数,也曾缴费,后因各种原因不再申报缴费基数,也不再缴费的,为中断缴费。
2005年底以前中断缴费的,可按本文规定补缴。
□第三类:部分军队退役人员
(一)符合冀劳社[2007]38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企业应从领取营业执照次月(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职工当年实际工资为基数(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当年实际工资的,可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年全省企业和个人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单位和个人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二)对处于失业状态,目前尚未参保缴费或因各种原因中断缴费的,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其以自由职业者身份从退役复员(不早于1996年1月)起,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当年全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费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免缴滞纳金,但需按省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利息。
(三)部分军队退役人员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抓紧时间办理参保和补缴养老保险费。
□第四类:停产、半停产企业人员
(一)暂无缴费能力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其缴费申报应按以下三种情况处理:
1、要求企业按月申报,社保机构按月结算,形成应缴费额。企业有缴费能力时,可随时补缴欠费。
2、企业不按月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按上月单位缴费额的100%核定当月应缴额(核定额最低不得低于上年省社会平均工资的60%)。并将核定情况按月以《养老保险费核定通知单》形式传递给地税部门,由地税部门强制征收。
3、企业连续12个月不申报缴费的,社保机构从第13个月起变更单位和个人参保状态,做参保中断处理。
(二)长期不申报、已做参保中断处理企业的补缴
各级社保机构与停保企业联系,联系不上的单位,可在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在2009年6月30日前,可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冀劳社[2008]29号文件办理补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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