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结果]
仲裁委经过调查确认:被申请人种畜场拖欠申请人退休职工养老金事实清楚;被申请人提出的单位经营状况不佳确是事实,但不能作为拖欠职工养老金的合法理由。
仲裁委在维护退休职工合法权益,同时充分考虑单位经济承受能力的基础上,首先进行积极调解。在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作出裁决:
一、被申请人种畜场拖欠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由种畜场分三年还清;
二、2001年3月以后按各人的退休工资标准按时发放。
[案后思考]
本案是一起由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养老金引发的争议。当前,虽然事业单位建立了社会保险制度,但其统筹层次低,机制不健全,抗风险能力弱,部分地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尚未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员退休后并不能脱离事业单位成为“社会人”。因此,只有继续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规范运行的社会保障机制,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事业单位拖欠职工养老金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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