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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社保养老金 领取问题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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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刘春兵1995年带着妻儿南下惠州,成为一名环卫工人。为了退休后的生活有所保障,2001年,他参加了养老保险。不久前他才了解到,当他达到退休年龄的时候,才缴纳了不足12年的养老保险费用,也就是说,他根本就没法在惠州领取养老金。像刘春兵这样的外来人员很多,他们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按照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才能在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

续缴

外省户籍需将保险关系迁回户籍所在地

缴纳保险金年限未达15年,那能否通过续缴,直至缴够15年,再按照规定按月领取养老金呢?答案是,可以,但不能在惠州续缴,要把保险关系迁回户籍所在地才行。

根据2006年下发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规定,“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至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时为止。

此类参保人最后参保地为非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应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本人户籍所在地继续缴费;如在最后参保地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的,也可在最后参保地继续缴费”。也就是说,如果东莞人在惠州打工,一旦要结束在惠州的工作关系,可把保险关系转回东莞继续缴费;如果之前在惠州连续缴费满5年后,也可继续在惠州缴费,并保存缴费年限。

但条例仅限于广东省户籍的人员,外省人员则不能在惠州把剩余几年的养老金补齐。刘春兵如果想把剩下的3年零5个月的保险补齐,就需要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其户籍所在地,按照当地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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