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1)对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清查处理。根据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1998年以后办理提前退休的情况进行认真清理,分别妥善处理。(2)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各地区、各部门及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企业职工退休条件的规定。凡是违反国家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企业,要追究有关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责任,已办理提前退休的职工要清退回原企业。(3)严格按国家规定核定提前退休人员的待遇。对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和按国家有关政策提前退休的人员,其养老金按有关规定适当减发。
3、探索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
目前,一些地区已经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了改革试点,部分改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已经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今后事业单位除了少数纯社会公益性的单位外,大部分单位要实行自收自支,其人事管理、工资分配和社会保险都要与企业实行统一的制度。
《关于完善城市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规定,公务员(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制度仍维持不变。对于事业单位,全部由财政拨款的,仍维持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已改制为企业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保持原来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变;由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办法,在调查研究和试点的基础上另行制定。公务员转入企业工作的,执行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企业职工调入机关的,执行机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未出台前,为了解决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国家于2001年9月20日发布了《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主要内容:一是养老保险关系处理,“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之月起,参加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原有的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企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其中,公务员及参照和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人员,在进入企业并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根据本人在机关(或单位)工作的年限给予一次性补贴,由其原所在单位通过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入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安排。补贴的标准为:本人离开机关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机关工作年限×0.3%×1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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