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缴费基数的核定:
1、参保人员调转时,如已进行当年缴费基数的核定(每年3月份进行核定),则按已核定的基数进行缴费(需与原参保单位索取缴费基数),一年不变;如未进行当年度缴费基数核定,则按相关规定进行核定。
2、本市城镇职工和外埠城镇职工,按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核定;无法确定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按北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初次参加工作的以第一个月的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3、按京劳社办发[2004]101号文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按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进行核定;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低于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进行核定,高于60%的,以本人实际工资为标准基数进行核定(上限为社会平均工资的300%)。
(二)缴费基数的采集:
参保单位于每年3月15日前根据社保缴费基数采集的相关规定将参保人员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如实填入《基数采集表》并汇总,由参保人员本人签字确认后交至我处。
八、缴费比例:(见现行缴费比例一览表)。
九、办理社会保险及缴费时间:
企业于每月15日前办理次月参统人员的变动情况并缴纳相应费用。
十、其他:
企业所需表格,可通过网址进行下载,填写后需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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