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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法出台,养老金领取条件放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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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社会保险法于10月28日通过。该法律对养老金的领取条件做了什么样的修改呢?根据社保法的规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领取条件是不是放宽了?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15年,应该如何处理?

  10月28日下午,历经三年,经过四次审议后,《社会保险法》终定乾坤。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施行。法律就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作出明确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同时,还规定要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与原有规定相比,新《社会保险法》在提升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花了很大力气。那么,养老金全国统筹,异地结算医疗费用等,社会保险法的这些条款将给职场人以后的生活带来哪些利好?据此,笔者采访了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屈晓蓉,对社会保险法相关热点话题进行深度解读。

  【新法热点1】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原有规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五、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本决定实施后到达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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