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社保流动还涉及到企业给不给缴费和缴多少费的问题,目前尤其在公有和非公企业之间差别很大。人们在身份转换和工作变换之间,一不留神,社保权益就会受到损失。弄不好,以前的缴费因为不够15年而又没有及时续上,就有可能遭遇——要么以前的就白缴了,要么必须自己补上一大笔钱的窘境。
虽然社会保险法有“拖欠社保费,法院可拍卖单位财产抵缴”的强制性规定,但针对大量流动性强、资本基础与法制意识薄弱的中小私营企业,仅仅依靠法院的事后救济是否会有穷于应付之难?
而司法诉讼是个人维权途径中成本较为高昂的一种,因此必须辅之以地方政府对企业履行社保足额交纳的日常严格监管,否则地方法院恐怕会面临社保相关诉讼“管涌”同时又执行难的双重尴尬。
除此之外,相关方面的行政硬伤比比皆是:各地社保信息统计共享不畅,部门利益协调权责模糊、社保基金保值与增值的统筹与监管等,而社保全国统筹依旧没有明确的时间表。
可以说,医保社保接轨越延迟,相关问题累积越多。社保全国统筹还需更多政策配套,才不会使一个本可纾缓民众养老保障之痛的政策步履蹒跚、境况窘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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