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从农民工的身份出发,主张把农民工纳入农村养老保险体系;
第三种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等特点,主张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险体系;
第四种从农民工问题的迫切性、工作展开的难度出发,主张暂时不解决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问题或者把养老保险问题放在其他问题解决基础之后;
第五种考虑到农民工流动性等特点,主张建立独立的养老保险体系;
还有一种观点就是根据农民工从事职业类型、城市居住年限、收入差别等出发,主张对农民工进行分类指导建立养老保险体系。
此次劳动社会保障部提出,“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继续参加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没有条件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个人按本人工资5%缴费,用人单位执行所在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规定;
社保机构按农民工本人工资收入的15%建立完全积累式的个人账户,每年负责将其缴费信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转回原籍;在城镇灵活就业的农民工,如果本人愿意并有缴费能力,可以自愿参加农民工养老保险。
回农村的农民工可以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符合规定的条件时,分别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所以,劳动社会保障部的思路应该属于这种分类执导的观点。
这种分类指导的观点,最大的特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农民工群体构成复杂性的特点。由于农民工所处城市、行业、企业存在较大差异,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家庭结构等方面各不相同,这使得农民工的留城意向、对养老保险的需求状况也存在较大差别,所以采用不同的模式可以满足各种层次的需求。但是这种统一群体采用不同政策的模式,至少会产生两方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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