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岗期间被“开除”?
记者了解到,上述材料中所指的“潞城市新华书店1998年11月24日职代会”上,同时被开除的有三人,除王西苏外,还有魏素萍和秦联芳。
魏素萍和秦联芳都曾是潞城市新华书店的正式员工。秦联芳是1980年10月被原潞城县新华书店录用,后于1986年8月转正定级。魏素萍则是1987年从山西省图书发行学校毕业后被分配到了当时的潞城县新华书店。
1989年,潞城市书店进行了岗位优化组合,魏素萍被要求待岗。而秦联芳在1988年已因病待岗。随后两人均未再到单位上班。而对于没有上班的原因,两人都表示,“是单位领导说没有岗位,让继续待岗”。
魏素萍和秦联芳同样是在2009年办理补缴养老保险时,才知道自己早在11年前就被单位开除了。
在一份题为《关于魏素萍无故旷工长达十年情况说明》的材料中,潞城市新华书店向当时的上级单位长治市新华书店汇报:“魏素萍1987年毕业分配到店后,1989年5月21日在未向书店领导请假打招呼的情况下,无故不上班长达十年之久”。材料中同时表示,“其间,书店领导从未见本人一面,也从未接到其希望上班的口头或书面申请”。直到魏在1998年11月7日以书面形式提出上班申请。
材料落款日期为1998年11月24日。末尾附有9位当时在岗职工的签名表示同意文中所述。但在随后的采访中,参与签名的职工表示,“名是在发奖金时领导要求大家签的,当时并不知道材料的具体内容”。
魏素萍称,潞城市新华书店所说的自己10年旷工是不符合事实的,“当时单位让待岗,我曾多次向单位提出上班申请,都被以没有岗位为由拒绝,怎么就悄悄把我开除了呢?”和王西苏一样,她认为自己被“悄悄开除”是因为“得罪了当时的领导”。
对于当时的具体情况,潞城市新华书店的负责人同样拒绝接受采访。
8月25日,记者在一份由潞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2009年12月25日为潞城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社保中心出具的“证明”中看到了这样的表述:兹证明魏素萍同志于1987年图校毕业分配我店,由于在工作过程中和单位领导有矛盾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现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集体和个人部分都由自己补交)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办理补交养老保险,望贵处见字后办理有关手续。
坚持不懈讨说法
和王西苏一样,魏素萍、秦联芳也认为,虽然自己长时间没有上班,但“不上班是因为单位要求待岗”,均不能接受单位这个“偷偷摸摸的除名决定”。
令人不解的是,潞城市新华书店虽然早在1998年分别作出了对秦联芳、魏素萍、王西苏等三人的“终止劳动关系决定书”,但在魏素萍2009年12月24日填写的“补交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中“单位意见”一栏加盖的是潞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印章,在魏素萍的“补交养老保险费审批、备案表”中“填报单位”一栏也加盖有潞城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印章。魏素萍也据此认为,潞城市新华书店至今仍然承认自己是其单位员工。
2009年12月28日,魏素萍将自己的情况书面反映到山西省新华书店,省店纪检部门一位负责人在魏的反映材料说明上批示:所反映的主要是个人养老保险问题,请集团人力资源部依据有关政策规定指导潞城市店妥善处理。
2010年3月3日,魏素萍向潞城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潞城市新华书店支付其待岗生活费54600元,安排其工作并为其补缴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但有关仲裁结果至今仍未作出。
魏素萍在“讨要说法”的同时,和王西苏、秦联芳一起找到了律师,希望通过诉讼解决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的争执。“‘开除决定’中所述依据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明确规定,给予职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必须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一定会议讨论,征求工会意见,允许受处分本人进行申辩,慎重决定。我们压根儿就不知道自己被单位‘除名’一事,更不要说申辩了。”
采访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新华书店负责人向记者表达了他的看法:作为一个垂直管理的县级新华书店,在决定对某一个职工除名时,要允许被除名职工进行申辩,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必须逐级报送拥有人事权的省级新华书店审查,在得到批准后方可除名。即使仅开除一名职工,也得慎重再慎重,更不要说一次性开除三名职工了。
8月26日,记者在潞城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见到了经理温艳,温表示,公司正在积极协调处理此事。随后,记者来到长治市新华书店,一位姓田的负责人告诉记者,由于目前长治市新华书店与潞城市新华书店同属省店的子公司,互不隶属,不便发表看法。
目前,省新华书店纪检部门在了解到情况后,建议王西苏三人通过劳动仲裁解决与潞城市新华书店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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