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张家口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时间将延续至2010年12月底。那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到底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呢?与原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人员,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呢?
■新闻背景■
日前,记者从张家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未参保和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优惠政策时间从2010年6月底再延续到2010年12月底。
据介绍,目前,由于企业用工不规范,特别是部分企业本应为全员职工参保缴费,但未全员参保缴费,一些企业因种种原因中断了缴费,还有部分人员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后未接续养老关系,其养老保险权益得不到保障。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也较多。为保障职工享有养老保险的权益,我市出台了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具有重要意义。
为逐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让更多的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障,从而,进一步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稳定,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同时,也是贯彻《劳动合同法》,保障职工权益的具体举措。记者特撷取政策中焦点,以飨读者。
■政策解读■
★ 此次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可以享受哪些优惠政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此次未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企业和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分两个阶段:
一是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5年底以前(建立个人帐户前)的,按中断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其中1989年底以前各年度以1990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帐户后)的按中断当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补缴时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为中断当年缴费比例。
对于单位缴费部分可适当减收滞纳金,对于个人缴费部分只收取利息,以减轻企业和个人负担。超过补缴优惠期限,即便是主动补缴,也不再享受减收滞纳金的优惠政策。经法院判决或劳动仲裁裁决由用人单位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以及经审计、稽核、监察、举报发现缴费基数不实、少报缴费人数造成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责令补缴的,严格按规定收取滞纳金,不得减收滞纳金。
用微信“扫一扫”,精彩内容随时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