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补缴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
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1993年1月至1995年12月(建立个人帐户前)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补缴1996年1月以后(建立个人帐户后)按中断缴费当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或100%为基数,均按20%比例补缴。其中:12%部分按补缴有劳动关系期间单位缴费部分应缴滞纳金比例确定收取滞纳金标准,8%部分按规定收取利息。但按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人员补缴标准补缴的起始时间不早于1993年1月。
★ 单位已经参保,但有部分人员未参保如何按优惠政策补缴
据介绍,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含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和实行临时工缴费制度后的原临时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于用人单位原因部分人员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原长期病休6个月以上时间、判刑人员服刑期间,不允许补缴。
★ 单位整体未参保的,是否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
政策规定,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在2010年12月底前主动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优惠政策补缴。但补缴的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乡镇企业最早从2003年1月起补缴),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应按上条规定的最早补缴时间补缴(即将企业和个人实行缴费制度后,应缴费的时间均补缴齐,其中,建立个人帐户后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才能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整体未参保单位包括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尚未参保缴费的各类企业和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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