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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可顺延
按照新规定,参保人员其缴费年限只有满15年及以上,达到国家规定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顺延缴费至满15年时,再按月享受养老金。顺延时间不受年龄的限制。例如:刘某现已60岁,只缴纳了5年的养老保险费,从现在起他可以继续缴纳10年的养老保险费,到70岁后刘某就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了。
多缴部分认可了
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参保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应及时退出工作岗位,办理退休手续。新规规定:对因各种原因未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继续缴费的,其缴费年限可予以承认,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正式审批退休的次月起享受。
信息有变重新确认
此次“新规”还给一些离退休人员一次变更信息的机会。如属历史遗留原因,离退休人员要求变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出生年龄及身份等信息的,可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新确认。确认后原养老待遇不变,从次月起按新确认的年限、年龄等享受相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待分配期工龄照算
这一条“新规”与退役士兵有关。根据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期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并视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待分配时间,是指《安置条例》规定的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伍军人回到原征集地后等待分配的时间。
今后,凡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待分配时间从报到之日起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因组织造成的原因和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待分配时间延长的,经当地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其待分配的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说明的是:对因本人原因导致待分配期限延长的,其延长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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