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情形。
二、住院实际发生费用中,出院结算时需自己个人负担的费用有:
(1)自费费用
(2)部分自付费用(即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保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内,规定由参保人先自付部份比例的费用)
(3)起付标准以下费用(如中山一院、二院、三院,广州医学院附属一院,省人民医院,广州红十字会医院等三级医院的起付标准为2000元,客户住院发生医保范围费用未超过2000元的部分都由个人自己负责)
(4)共付段自付费用
(5)超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最高支付限额部分的费用(上年度本市职工年均工资的4倍)。
举例说明:
张三参保了友邦保险的“安益(附加添益)意外伤害保险” 计划,合同生效90天后,张三因病在中山三院(三级)住院治疗,做了一个手术,住院8天,总费用10000元,其中自费费用500元,部分自付费用600元,起付线2000元。
出院结算时,医保支付:(总费用-自费费用-部分自付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
=(10000-500-600-2000)*80% = 5520元。
余4480元费用由张三自己个人支付。
出院后张三就自己支付的4480元向友邦保险提出理赔申请,友邦保险经审核,剔除某些自费费用200元后,报销剩余费用4280元,另给付住院床位补贴:50元/天*8天=400元。
张三此次住院,医保报销5520元,保险公司赔付(4280+400)=4680元,张三共获得医保和商保报销:10200元。
[广州 友邦保险 程加弟 http://quick.xiangrikui.com/blog/1615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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