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单位申请参加“住院保险”的办理手续
1、新参加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其医疗保险关系与社会保险其他应参保险种同时建立。
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应在领取《营业执照》或获准成立之后30天内,携带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批准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及复印件、《地方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基本存款账户许可证》及复印件,股东身份证复印件(已在广州市统筹范围外参保时,请提供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证明),若是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还需提供《验资报告》及复印件,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办妥社保登记手续后,单位还需前往所属区的地税部门办理委托银行代缴社会保险费手续,签订《委托银行自动转账付款缴纳社会保险费授权书》。
2、已参加了社会保险其他险种的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申请参加“住院保险”。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先到相应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在职职工参加住院保险人员名册”,按要求进行校对后,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申请本单位人员参加“住院医疗”保险。
3、尚未为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办理参加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选择为他们参加统帐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选择参加“住院保险”。
原已为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参加统帐结合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可以继续为该类人员参加统帐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住院保险”。若选择参加“住院保险”,需要重新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交回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三、日常业务的办理
(一)参保人员变动的办理
用人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如当月有人员变动,必须于每月月底前填写好有关表册,前往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增减员手续。
1、增员处理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为新招用的职工办理参保手续时,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先到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后,领回一式两份到参保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增员手续,从次月起缴纳医疗保险费。并由医保中心发给医疗保险卡。
2、减员处理
用人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有人员离职时,应按要求填写《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一式三份,先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就业登记手续后,领回一式两份并携带减员的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在职减员手续,从次月起停止缴纳医疗保险费。
(二)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的办理
用人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如发生名称、注册地址、银行账户等基本资料的变更,应填写《参保单位基本资料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提供《营业执照》及《地税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社会保险登记证》,尽快到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三)参保人员基本资料变更的处理
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户口性质、出生年月等本资料如发生变更,应填写《参保人员个人基本资料变更申请表》一式两份,连同相关资料到参保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四、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医疗保险卡的用途: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医疗保险卡管理,它是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用于参保人进行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和住院登记及出院结算时的凭证,仅限于参保人使用,不得外借、涂改、伪造。
(二)申领医疗保险卡所需资料:在办理新参保登记、增员的次月19日后,到社保经办机构指定的地点领取医疗保险卡。领卡时请带齐以下资料:
1、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当月《社会保险征收核定单》及复印件;
2、地税局出具的当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及复印件或银行收款的电子借记单及复印件。
参保单位(人)可通过登陆www.gzyb.net查询领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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