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其他注意事项
(一)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计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二)每月最后2个工作日街道(镇)民政办公室或残联部门暂停受理居民医保以上所有业务;
(三)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困难家庭人员由街道(镇)民政办公室受理参保登记申请;重度残疾人员由街(镇)残联部门受理参保登记申请;
属于社会福利机构收容的政府供养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到各街道民政或残联部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既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低收入困难家庭,又属于重度残疾的人员由街道(镇)民政办公室受理参保登记申请。
(四)民政或残联部门每年确认参保人员资助资格,符合条件的继续由社会医疗救助金资助参保;不符合资助条件的,按规定停止资助,个人可选择其他途径参保。
六、社会医疗保险卡的申领
(一)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托幼机构、学校、区民政、区残联在为参保人办理首次参保登记的次月19日后,持单位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有关资料到申办地点所属区的医保经办机构(见下表)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
区医保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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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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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秀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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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梅东路28号梅花村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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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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荔湾区芳村大道友伦里1号首层(芳村隧道口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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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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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河区广和路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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萝岗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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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志诚大道333号办证中心二楼21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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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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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区大沙北路110号黄埔区劳动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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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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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沙区金岭北路合成工业区一排3号南沙区社区管理局大楼二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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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云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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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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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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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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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2、缴费凭证(银行柜台打印的收据或自助终端打印的收据)复印件;
3、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领卡时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
(四)原已参保领取了医保卡的人员不需重新申领,只须凭领卡资料到本次参保的登记机构领取《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指南》,原医保卡可继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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