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因病情需要,医院需将参保人转往高一级医院诊治,必须经转出医院妇产科主任同意、并报医院医务科批准。转院时,转出、转入医院须分别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转院登记表》(以下简称《转院登记表》),且转入医院必须为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五)因病情需要急诊,在非生育保险定点医院或非个人定点医院就医者,待病情稳定后应尽快转往个人选定的定点医院。在非定点医院发生的医疗费须凭医院发票、收费明细单、单位证明和《就医确认凭证》(回执)复印件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报销。
(六)凡因特殊情况需在异地分娩者,须在分娩前由单位出具证明,并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异地分娩申请表》(以下简称《异地分娩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五、生育医疗费支付办法
(一)各定点医院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的《就医确认凭证》,对生育保险参保职工住院或门诊发生的医疗费先予记帐;于每月s日前将上月生育医疗己终结的记帐费用汇总后,递交以下资料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结算。
1、《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申报表》(以下简称《结算表》);
2、《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明细表》;
3、《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结算明细表》;
4、住院收费明细单;
5、《就医确认凭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在30天内提出审核意见;如医院无违规情况,通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7个工作日内按应偿付医疗费用总额的95%向医院拨付;另5%作为年终考评质量保证金。
(二)参保人因产科疾病多次住院,其医疗费待医疗终结后一并结算。医疗费总额低于一万元(含一万元)的,按参保人的疾病所涉及的最高定额标准结算;高于一万元部分,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后按实际报销。
多次住院总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的病例,申请支付医疗费时,除递交以上所列申报资料外,须另行填写《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多次住院医疗费结算申报表》(必要时附病历)。
(三)转院医疗费的支付:
转出医院凭《就医确认凭证》和《转院登记表》、转入医院凭《转院登记表》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费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定额标准与转出和转入医院分别结算;其中对在产前检查时已转院的病例,按产前检查定额标准与转出医院结算;产妇在转入医院发生的超定额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和转出医院各承担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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