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的内容,满足享受公费医疗的参保人员,经选定的挂钩医院同意后,可享受治疗的门诊或住院医药费的报销。
办事依据
1.《转发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省直单位公费医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穗卫字[1990]197号);
2.《转发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病人特殊检查、治疗管理的通知》(市医办[2000]05号);
3.《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医办[2001]02号)
办理条件
1.享受公费医疗病人进行一些费用特别昂贵的检查和治疗项目,如安装人工器官、脏器移植、心脏瓣膜置换术、冠状动脉成形术、支架植入术、心脏消融术、介入栓塞化疗术和进行各类造影等检查治疗的,由就诊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和病人单位同意后,在选定的挂钩医院所发生的公费医疗费用。
2、享受家属统筹医疗病人进行费用单项超过300元的特殊检查和治疗项目(如CT、核磁共振、ECT、彩色多普勒、24小时动态心电图和体外碎石等检查治疗),由就诊主管医师提出申请、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签名、医务科(处)和家属统筹医疗单位同意后,在选定的挂钩医院所发生的公费医疗费用。
3、由单位组织离休干部外出参观学习或探亲,须按规定到公医办办理有关手续,在此期间因病在当地医疗单位就医的门诊和住院所发生的公费医疗费用。
4、需转外地治疗的人员,经单位批准并征得公医办同意后,在外地医院治疗的门诊或住院医药费。
办理程序
1、在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规定范围内发生的公费医疗费用,先由患者个人现金垫付,在出院(或结付医疗费)后由所属单位办理零星报销申报手续。
2、所属单位经办人汇总、填写《月份医药费零星报销表》(一式二份),并携带相关资料,在本年度内到市公医办服务厅办理。
3、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市公医办对申报的医疗费用中应由公费医疗支付的款项,在90天内完成审核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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