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为方便参保学生就医,充分利用学校的现有资源,设立了委托大中专学校对本校所属参保学生实施普通门诊管理模式。新社保年度将普通门诊专项资金限额支付标准由40元/人·年调整为60元/人·年。
按照规定,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资金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通知》还规定:大中专学校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条件难以采取建立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方式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居民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保险方式执行。
09年度待遇延长两个月
调整前:6月30日截止
调整后:可延至8月31日
市人保局副局长郑玉华说,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而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消除了参保学生的保障空当期。
考虑到所有在校学生开学报到时间均为每年的9月份,《通知》规定,在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账的在校学生,从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具体待遇
住院和“门特”:最高可报85%
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按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85%的比例支付。
普通门诊:最高限额300元/人·月
参保人员(不含大中专学生)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2、老年居民及非从业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6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产检:每孕次限额720元/人
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所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劳社医〔2001〕2号)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属于规定的诊疗项目不分甲、乙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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