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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区城镇医疗保险政策有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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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为了进一步扩大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宁波市对其市区的城镇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调整,提高了参保人员的医保待遇,详细内容请看正文。

提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住院和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的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由目前的10万元调整为15万元。调整后住院医疗费10万元以上15万元(含)以下部分,按目前政策中4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部分的标准支付。调整后特殊病种治疗医疗费支付标准为15万元(含)以下部分,统一按目前政策的支付标准支付。

增加特殊病种治疗项目。将血友病治疗列入特殊病种治疗项目范围。

将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纳入支付范围。连续参加城镇居民医保2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员,其住院分娩医疗费及妊娠期间产前检查费按定额一次性支付,支付标准按分娩方式分别为1200元、1500元、2000元;

增加门诊处方外配待遇。参保人员可凭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外配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提高部分人群筹资标准

标准:政府补助每人每年增加50元

我市将适当提高部分人群筹资标准。老年居民和非从业人员的财政补助每人每年均增加50元,个人缴费不变。

婴幼儿的财政补助和个人缴费每人每年分别增加50元。

城镇居民看病就医更方便

幅度:基本与城镇职工相等

主要包括扩大转外地就医的医疗机构范围、延长零星报销、延长家庭病床核准时限、扩大异地居住定点范围4项调整内容。调整办法与职工医保一致,其中参保人员转往上海、杭州指定医疗机构的,仍按目前政策规定的15%执行,转往市外非指定的当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三级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0%;其他医疗机构由个人自付25%。

据悉,由于此次医保政策调整内容多、范围广,市劳动保障部门将分别制定职工医疗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的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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