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自2006年实施以来,解决了一批没有单位的城市老年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这类人群年老体弱,一旦得大病,大额医费往往让他们不堪重负。此次调整,将原来10万元最高封顶线大幅提高到20万元,且10万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结付比例达90%,保障大病重病参保居民不因病致穷。
3、两种疾病医保:补助对象扩大补助标准提高
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两种疾病发病率虽较低,但较难治愈,且一旦发病不及时用药将危及生命,门诊个人负担较大。我市2006年少儿医保办法出台时,已将两个病种纳入市区少儿门诊特定项目。
考虑到两种疾病治疗的连续性和特殊性,此次调整,将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门诊特定项目补助对象,扩展到所有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并提高结付限额和结付比例。按规定,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使用专科药物治疗费用将纳入社会基本医保门诊特定项目管理,一个结算年度内8000元以内部分,由社会基本医保基金按90%的比例结付。
二、生育保险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
《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自1997一年实施以来,经多次修订完善,从政策制度上已基本能够保障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才流动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员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社保。根据新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将纳入生育保险范围,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符合国家计生政策和法定生育条件。生育时本人已参加生育保险,并已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0个月以上。另外,参加生育保险的男性灵活就业人员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其配偶符合国家计生政策生育的,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补贴。
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
按规定,职工生育营养补贴标准由现行300元提高到700元。同时,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列入居民保险基金结付。居民医保基金按定额标准,对参保居民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予以补助,定额标准为流产200元,顺产1200元,难产和多胞胎生育2000元。
市区灵活就业身份的女职工和部分因失业等特殊原因参加居民保险的育龄妇女,这两种对象个人不需另缴生育保险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医保基金中统一划转。
三、门诊特定项目
此次调整,对原有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出台了《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管理办法》。
根据新办法,参保人员办理门诊恶性肿瘤化放疗较原办法有较大变化,一是设定了门诊特定项目恶性肿瘤化放疗期限,改变原办法中办理过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的手续可终身享受门特相关待遇;二是将恶性肿瘤门诊化放疗分为治疗期和康复期2个阶段,分期治疗,分别享受不同的门诊医疗待遇,有利于病人的用药安全和有效治疗。同时,由于分期治疗办法针对性更强,更科学合理也利于规范门特病人的管理,杜绝基金的浪费;三是扩大肿瘤门特用药范围,根据肿瘤病人的实际需要,将中草药饮片纳入恶性肿瘤门诊特定项目结付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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